苏州律师电话 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仍有效这样约定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9-08-18 22:4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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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仍有效这样约定合法吗?
这问题牵扯到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什么法律关系的问题?苏州律师电话曹辉团队比如朋友问:“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仍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一、苏州律师电话曹辉团队解答: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苏州律师电话曹辉团队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朋友再次追问:
约定条款在担保合同之内,担保合同都处于无效,那约定的条款还有效吗,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苏州律师电话曹辉团队解答: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里面约定,来否定法律的规定,法律对这种“除外约定”也是认可的。
三、法律常识: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保证合同应该是从合同,没有主合同,保证也就无从谈起了
四、苏州律师电话曹辉团队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
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五、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
(一)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六、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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