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两大原则
发布日期:2019-07-30 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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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两大原则
苏州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
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
苏州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二)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苏州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官方网址:/ywly/jjjf/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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