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 刑法对贩卖毒品罪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6 09:2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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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贩卖毒品罪是如何规定的?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是什么?以假毒品为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下面苏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为你解答

苏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 毒 品罪】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 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 私 、贩卖、运输、制造 毒 品 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 装掩护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 毒 品的;
(四)以 暴 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 际 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 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 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 毒 品,未经处理的, 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苏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具体指导:
1.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行为之工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 海洛 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 品罪,不实行并罚。对同一宗 毒 品 ,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 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 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 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 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 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3)走私毒 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 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2. 苏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以假毒 品为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1)明知是假毒 品而冒充毒 品 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 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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