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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从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如何适用?

    发布日期:2019-11-02 15:59 作者:admin 点击:

    认罪认罚从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如何适用?
     
    苏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认罪认罚从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如何适用?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新型刑事诉讼制度?请看,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核心,认罪认罚从宽,有制约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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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番“两高”“三部”在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予以进一步完善,无疑有助于促进该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罚功能,推动刑事司法迈向更高层次的文明境界。
     
    苏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苏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作为一种更符合司法文明内涵、能够彰显司法理性和有利于司法对人权充分保障的新型刑事诉讼制度,自2016年改革试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接受改造等方面,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此番“两高”“三部”在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予以进一步完善,无疑有助于促进该制度更加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罚功能,推动刑事司法迈向更高层次的文明境界。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新型刑事诉讼制度时,如何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其不偏离正确的法治轨道,也就成了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价值,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刑罚的宽严相济功能。如何找准“宽”与“严”的平衡点,则成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关键。如果一味强调“从宽”,那么就必然会偏离公平正义的正常轨道;反之,过分强调“从严”,则又与改革的初衷相悖。
     
     
    苏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认罪认罚从宽如何适用
     
    显而易见,“从宽”与“从严”的平衡点的把握不当,都会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偏离公平正义航向,并由此导致司法腐败问题的滋生。从这种角度讲,宽严相济分寸的把握,既考验司法智慧,又关乎司法廉洁。这就要求办案者除了要恪守以公平正义为底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界限外,还需要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辅以强力监督制约。
     
      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时,往往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对“从严”的标准把握得过于审慎,而对“从宽”的把握则有“从松”倾向,有时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降低证明标准。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才能确保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更为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直接让案件承办人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也容易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现实中,尽管多数司法人员能坚守职业操守,对案件的办理也能做到不枉不纵,但也有极少数底线意识不强的司法人员,因为利益的冲突或人情世故,以宽严相济为幌子枉法办案,从而导致“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也就成了题中之义。
     
     
    苏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曹辉团队:《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  
     
    权力必须被制约,才能不产生腐败。此番“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指导意见》,最大亮点就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相互制约作了具体规定,并以责任的严肃追究为兜底,等于为司法权力的可能被滥用构建了严密的程序正义制度,可谓扎紧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篱笆。相信只要贯彻落实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能在“破立并举”中循着公平正义的轨迹扬帆远航,真正行稳致远地释放出宽严相济的应有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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