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销假农药致近70亩水稻减产绝产判刑并赔偿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法,销售伪劣农药罪如何量刑?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如何定性处罚?请看,男子网销假农药致近70亩水稻减产绝产判刑并赔偿

(以下是由苏州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销售假农药,导致10户农户69.8亩种子减产或绝产。日前,被告人应某因销售伪劣农药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作案手机予以没收,扣押的假冒德国拜耳“拿敌稳”农药1733包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应某先后购买他人注册的“匠心农资”“天秀农资”“润澳农资”淘宝店铺,在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从事农药销售经营活动。
2018年7月,建宁县某种子合作社总经理张某及妻子通过“匠心农资”淘宝店购买了7000包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农药“拿敌稳”,后将该农药部分分给涂某、林某等10户村民,用于防治水稻稻瘟病。
因该“拿敌稳”农药有质量问题,不能防治稻瘟病,造成水稻减产或绝产。
2018年11月,经福建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该“拿敌稳”农药未检出有效成分,属于假农药。
经建宁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涂某、林某等10户水稻制种绝产损失面积为69.8亩,受损金额为16.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应某的母亲主动赔偿张某、涂某、林某等各类损失22.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未取得农药销售许可证,明知所销售的农药是伪劣农药,仍在网上销售,使他人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并根据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释法: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如何定性处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首先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是非法经营罪。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曹辉团队:《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