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与军嫂同居 因破坏军婚获刑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军婚可不是闹着玩的!之前就有好多类似报道,男子和军嫂同居被判7个月!考虑到军人与伴侣常年分居的情况,我国专门立法保护军人家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其长期同居。9月19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汪某学系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汪某学在帮朋友处理纠纷时认识了张某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汪某学发现张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经常在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吃住生活,期间致张某某多次怀孕并流产。2016年3月,双方因关系不和签订分手协议,但仅仅数月过后,双方关系再度和好,并诞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学无视法律,明知张某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本判决前,汪某学已被太湖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在中国现役军人中有非常多的人是结婚了的,他们为了保家卫国,长期和配偶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这种情况相当普遍。由于长期不能在一起生活,夫妻之间感情很容易出现问题,一些人看军嫂们独守空房,就打起了歪脑筋,勾引她们,最终引火烧身。
消息曝光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网友都对汪某学的行为表示愤恨。有网友说,军人在外保家卫国,自己却把他们的家给毁了,实在太无耻了。就算是你情我愿,如果自己不去主动勾引有夫之妇,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也有网友表示,判得太轻了,作为公安系统人员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温油评论:判刑是对的,但刑期太短了。一名头戴国徽,担负打击犯罪维护人民财产安全责任的警察,应该3至7年。
如果是普通的民众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民警,是不是判的太轻了?
法院的判决是,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汪某学为自己的行为,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锒铛入狱,也算是罪有应得。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对于军人,我们应当深深地敬意,有了他们的牺牲,才有我们的和平安宁。
所有的岁月静好都是因为有人为你负重前行!有人在为你巡逻 他们站立着 为了岁月静好 他们站立着 就是挺起的精神坐标、中国脊梁! 安全保障有我,祖国放心! 他们守护着万家灯火.任何破坏军人家庭的行为都应收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