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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如何量刑定罪

    发布日期:2021-10-27 17:24 作者:admin 点击: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的立案,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绑架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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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或满足其他不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本罪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构成本罪。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剝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的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入,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知名人物、私营业主或大、企业的重要人物。

    一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关于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

    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巳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为目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两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相似之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淆,二者的区別是:(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是将来实施;

    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3)敲诈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

    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在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彳入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我们认为可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l、刑1法第239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在2000辱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拘禁他人行为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键有两个方面:

    (1)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依照上述有关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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