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财产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刑3年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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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虚假申报个人财产一案
罪名:拒不执行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11月2日,平湖法院向被告人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同月21日,执行干警对韦某进行询问,责令其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韦某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其及其妻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产。
在查明韦某虚假申报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后,平湖法院将韦某拒执犯罪一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韦某被批捕后,认识到虚假申报的严重后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款项,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今年7月5日,平湖法院对被告人韦某拒执犯罪一案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释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简析:
上述第二至第六个拒执案例中,被告人均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或拒不腾退,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兑现,严重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危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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